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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里被同事扎伤,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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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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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9日,张先生在车间进行操作时与同事刘某发生口角,后刘用刀将张扎伤,刘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张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
  于是,张先生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受到他人暴力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其所受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终审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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