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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交通事故,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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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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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交通事故,单位承担责任

  【案情】

  史某某自办一个生鸡加工厂,雇了8名工人,其中蔡某是司机,负责从附近农村收回活鸡加工。这天早上,蔡某因要收鸡不得不早起,8点钟左右,他驾驶松花江牌微型小货车满载而归,当时他睡意未消,一心想回家后再来个回头觉,因此把车开得飞快。不料在郊区的公路上,将一辆摩托车挂翻。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朱某左肋骨骨折,后座上的妻子余某鼻骨骨折,摩托车严重损害。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蔡某因车速过快,注意力和反应能力显著降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对赔偿额发生争议,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受害人遂以蔡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追加蔡某的雇主史某某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史某某对朱某和余某因本案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其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进行了解释:“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个解释指出了两种雇佣活动类型,一种是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另一种是不在授权范围内但与授权范围有联系的活动。本案中蔡某在收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显属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雇主史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道理主要在两个方面:一、雇主对雇员负有选任、教育和监督的义务。雇主应谨慎选择和任用合适的雇员从事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对雇员做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工作,防止损害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雇主未尽其责,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二、雇员往往收人较低,赔偿能力有限,雇主则资金相对雄厚,偿付能力强,以雇主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当然,如果责任全部由雇主承担,而直接造成损害的雇员本人却一身轻松,也有失公平。因此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律师提示】

  1.雇员驾车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交通事故,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2.雇员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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