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老人乘车受伤 用书公司需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8 02:02
人浏览
82岁高龄的王某某乘坐运输公司客车去赶集,途中因道路坑洼不平,车辆颠簸,王某某被抛离座位跌倒在车箱地板上受伤。为索要医药费,王将驾车司机及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步云桥法庭公开宣判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司机肖某某不承担责任,判令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2132.9元。

  2009年9月17日上午,已有82岁高龄的原告王某某乘坐肖某某驾驶的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所有的湘DY6836号客车去步云桥赶集。当车行至步云桥镇梅下村地段时,因路面年久失修,坑洼不平,车辆发生颠簸,原告被抛离座位跌倒在车厢地板上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系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后,王某某先后在步云桥镇医院和祁东县人民医院等地治疗,支付治疗费11151.9元。司机肖某某在原告受伤时给付49元,但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为此,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司机肖某某和祁东县运输总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0201.9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东县运输总公司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原告王某某乘坐被告运输总公司营运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车辆运行途中因道路不平发生颠簸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肖某某是驾驶员,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驾车行为属职务行为,其结果应由车辆所有人祁东县运输总公司负责。案经调解不成,在核实原告合理损失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