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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动车道蹬车人被撞死不遵守交通法出事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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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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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姜涛

   案情 〉〉〉

   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却被后面飞速赶来的无证驾驶的三轮汽车撞倒,致使符某头部严重受伤后死亡。符某的家属一直感觉他死的有点冤枉。但因其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警方认定符某在此次事故中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10月1日5时30分许,符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在新大洲大道响水桥路段走在机动车第三车道,由桂林洋往府城方向行驶时,被一无证驾驶的司机吴某驾驶的琼A90441号三轮汽车追尾碰撞,造成符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点评 〉〉〉

   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孙警官:事故发生后,经过车辆技术部门鉴定吴某驾驶的三轮汽车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另外吴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不合法的。吴某的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另外符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此案警示他人,非机动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出事故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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