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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头盔酿成事故 造成损失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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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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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两车相撞后造成一方死亡、一方受伤的交通事故。7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小兰等五人的各项损失11余元;其余损失7万元由被告赖小雄负担80%,原告刘小兰等五人自行负担20%。

  2010年8月21日,赖小雄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与相向行驶的赖福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赖福海当场死亡、赖小雄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赖小雄未实行右侧通行和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主要责任;赖福海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赖小雄向原告方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赖小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赖福海的亲属刘小兰等人多次与赖小雄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小雄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9余万元,扣除被告赖小雄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赔偿16余万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小雄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产生的民事后果被告赖小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赖福海违反交通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和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方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石城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根据事故发生的主次责任由双方责任人分担。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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