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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无证驾驶受伤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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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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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他人摩托无证驾驶外出,酿成交通事故导致车损人伤。6月22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原告姚小晋(化名)27090元;被告刘青赔偿姚小晋经济损失13586.88元。

  2010年9月20日,原告姚小晋(现年15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该车系姚小晋同学之父所有,未投保)搭载同学张清(化名)外出。当行至桃源县寺坪乡某路段时,恰遇被告刘青驾驶的大中型拖垃机(已依法投保)从相对方向驶来。由于姚小晋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右侧面与拖拉机右前侧保险杠相撞,造成姚小晋右小腿受伤,摩托车掉入路边溪中受损。事故发生后,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小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青负次要责任。姚小晋受伤后住院治疗65天,其伤情经鉴定为两处拾级伤残,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379.5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小晋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青驾驶机动车经过弯道等复杂路段时,忽视行车安全,应承担30%的责任;鉴于刘青已购买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姚小晋的相应损失进行理赔,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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