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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汽车撞死雪橇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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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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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驾驶的汽车撞死了袁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万元。

  2005年11月17日,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由南向北行走,该路段未划分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其欲从路边横过马路时,恰遇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双方当即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

  袁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2005年6月28日从北京某养殖场以2万元价格购买,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交纳登记费200元,领取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女士依法办理了养犬手续,该犬系其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上路溜犬,故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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