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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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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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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滨州5月7日讯一旅客无票乘坐朋友的客车,途中意外受伤,向车主索赔医疗费不成遂将本是朋友的车主告上法庭。4月29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主张某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等损失4706元。

  2005年3月15日上午,沾化县城镇居民夏某乘坐朋友张某驾驶的客车去滨州办事,碍于朋友情面,张某免了夏某的车票。途中,因张某驾车速度过快,致使夏某摔倒在车厢内而受伤,造成右股骨骨折,为此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4416元。夏某要求张某赔偿未果,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辩称,夏某未购车票,其与自己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在征得张某同意的前提下,免费搭乘其客车,夏某与张某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张某有义务将无票旅客即夏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因途中张某驾驶该客车时车速过快致使夏某受伤,而夏某在乘车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张某对夏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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