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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峰律师:“同命不同价”已不合时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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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法律因为户籍不同而赔偿标准不同,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20多万元,公众对此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已是一个普遍现象,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消费在城市,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亡情况,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城镇居民却相差悬殊,尤其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赔偿情况,就更加显的不公平——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同命不同价”。本人认为“同命不同价”现在已明显不合时宜。

对于“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最近云南省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上,省高院就专门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云南省高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标准后,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准确地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云南省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不管怎样,云南省高院此举是与时俱进的作法,为“同命不同价”的破冰吹响了号角……

我国的其他省份“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如何解决?难道要每个省份都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进行各自明确?显然既不现实又造成立法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严重不统一。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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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峰律师电话13483057771 E_mail:guoyufenglvshi@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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