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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沪外来人员按市民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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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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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的户籍在湖北,却长期工作在上海。1年前,一场交通事故中江某被机动车撞倒受伤。因双方对是按上海标准赔偿还是外地标准赔偿有分歧,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3月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作出判决,江某获得5.7万余元的赔偿。

2006年1月18日14时20分许,江某开助动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使,被一辆沿成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承担事故全责。江某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壁软组织伤,司法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法庭上,双方对江某不具有上海市户籍,能否按“上海市民待遇”享受赔偿有分歧。

法院认为,江某因工作原因户籍在湖北,却长期工作在上海,他可享受期限为20年的残疾赔偿金,可按上海市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法院除对江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减去了2000元外,支持了江某的诉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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