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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赔偿协议遭遇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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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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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交通事故,投保人拿着假的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提供虚假单证骗赔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约定为由,要求对方应返还赔偿款。佛山中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裁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因与《保险法》相抵触且属于霸王条款,因而无效。

  2004年,佛山市民邓某为自己的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期限一年。3个月后,他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并致人受伤。交警认定他承担全责。随后他拿着经济赔偿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两个月后,保险公司赔给他了3万余元。

  实际上,邓某并未按经济赔偿凭证要求向伤者支付6万元经济赔偿,且调解书伤者的签名亦非本人所签。随后,伤者将邓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邓某承担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上述赔款,但认为自己和邓先生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且索赔时不得伪造单证,于去年11月份起诉邓某,要求返还理赔款项和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共6万余元。

  一审法院的审理认为,邓某索赔时提供了虚假单证,应返还理赔款3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赔偿。邓某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佛山中院认为,保险条款的约定,对已付保险赔款未区分为虚报损失与实际损失产生的保险赔款,加重了邓某的责任,也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为霸王条款,因此判定,对3万余元理赔款,邓先生无需返还中已实际支付给伤者的两万九千余元医疗费,法院对精神赔偿也给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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