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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旅客向承运人全额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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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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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女士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肇事双方分担,乘坐王女士客车的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旅客运输合同赔偿诉讼。近日,延庆法院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1日,原告刘先生乘坐被告王女士的小客车外出打工,当行至延庆县延琉路北老军堂村路口时,该车与他人车辆相刮,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治疗结束后向被告王女士提起旅客运输合同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600余元。

  被告庭审中称,此次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只同意在责任比例内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小客车外出打工,双方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由于被告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原告依法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之诉,现原告选择旅客运输合同之诉,请求被告全额赔偿依法有据,法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被告要求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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