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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带离受害人并抛弃致人死亡的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3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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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车主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遗弃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起相关的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

  2002年9月3日7时许,由被告人胡某驾驶、被告人海某乘坐的松花江牌微型车(车牌号京CL8129),在本市昌平区天通苑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裴某撞伤。胡某与裴某的丈夫叶某将被害人裴某抬上肇事汽车送往医院途中,胡某与海某预谋将被害人抛弃。当汽车行驶至本市顺义区后沙峪北京市丽光打火机厂(以下简称打火机厂)门口时,胡某谎称医院到了,海某与叶某将裴某抬下车,放在打火机厂门口后,海某趁机返回肇事车,胡某驾车与海某逃逸。被害人裴某后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被害人裴某被遗弃时生命处于垂危状态,当地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因被害人之夫叶某提出要回家取钱,民警才未直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故延误救治时间约两小时。

  【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伙同海某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遗弃,致人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海某所犯故意杀人罪,依法亦应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l款、第56条第l款、第25条第l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海某有期徒刑l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宣判后,胡某、海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海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遗弃,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确定;惟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及二上诉人各自应承担的罪责,一审判决对胡某、海某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l89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6条第l款、第55条第l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胡某有期徒刑l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改判海某有期徒刑l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分析】

  一、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适用对象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包括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地点发生的活动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本案事故的发生地是天通苑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城市道路,也不属于用于社会公众通行场所和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本案被告人胡某驾车将被害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page]

  二、本案被告人构成问接故意杀人犯罪

  首先,胡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特定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这种作为义务,既可以来自法律 的规定,也可以来自职务和业务上的要求,还可来自自己的先行行为。所谓来自自己的先行行为,是指自己前边的某个行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自己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使他人恢复安全。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危害,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本案被告人胡某由于本人的过失行为,而使受害者生命陷于危险状态,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他反而欺骗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抛弃在郊区一工厂门外,延误被害人的治疗,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胡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胡某应当明知因自己的过失致被害人重伤后若不及时救助,伤者就有死亡的可能。然而,胡某非但不救助伤者,反而将伤者抛弃在远离肇事地点的一工厂门外,使被害人难以及时得到救治,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胡某虽不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被告人海某目击胡某造成被害人危险状态后,同意与胡某一同将被害人遗弃,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与胡某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共同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移至一工厂门外的抛弃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胡某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被害人丈夫和民警在被害人丈夫回家取钱后,才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将救治时间再次延误,致被害人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第三人的不作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介入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后,负有迅速将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的义务,如果明知伤者生命陷于危险状态,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而且作出不利于救治伤者的行为,将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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