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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车伤人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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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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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鄱阳县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鄱阳县饶州驾驶员培训学校保险赔偿金38436元;

  2008年6月2日,原告驾校学员曹巍在教练江绍华指导下驾驶赣A8M818号教练车在原告驾校大院教练场练习驾驶。7时40分,江绍华因故离开教练场,曹 巍一人驾驶赣A8M818号教练车练习,因驾驶技术生疏,碰撞站在边上的学员方进,造成方进受伤的一起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进被及时送往鄱阳县人民医院救治。该事 故经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赣A8M818教练车教练江绍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方进与江绍华达成调解协议,由江绍华赔偿方进医 药费等共计57451元。2008年12月3日, 原告驾校已支付学员方进各项损失46600元。因原告的事故车辆已向被告投保交强险,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理赔。

  该事故应由教练江绍华承担责任,作为驾校教练的江绍华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已将事故车辆赣A8M818号向被告公司 投保交强险,因此本案属交强险赔偿范围。由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上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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