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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定损!物价局与保险界的两次论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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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是两个政府部门在较劲,有人说是物价部门跟保险公司斗法,也有人说两件事本来没有多大关联,是谁硬把它们扯到一块儿了?反正,从去年6月份到今天,四川物价部门与保险界的交锋或明或暗绵延不断,其中有两次闹得沸反盈天,成都所有的媒体都参与进来,“共襄盛举”。

  概括地说,是这么回事儿:近年来,四川省内大部分地区都在物价局内设立了价格事务所(后改名为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进行计算确认,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由于汽车投保率较高,事故车辆绝大部分系投保车辆,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赔款之前自然要进行查勘定损。两个定损结果往往不一样,通常是物价定损高于保险定损。另外,投保人支付给物价部门的定损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报销的。于是便产生了诸多纠纷和摩擦不仅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也有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之间的。 这些纠纷和摩擦一开始表现为局部地区不公开的“阵地战”,直到有一天某一方走出来亮明旗号。

  缘起:车祸定损多了“新裁判”

  2000年6月15日,《成都商报》发表文章《车祸定损多了个新裁判》,报道了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法院采信价格事务所的案例(详见本版《引发事端的“新都车祸”》)及物价部门、保险公司的观点,文内小标题“物价部门:不服保险定损可另辟蹊径”和“保险公司:他们定损我不认”把双方设计成了论战的对手。 这次突然发动的进攻多少有点让人猝不及防,但成都保险界反应迅速,成都保险同业公会于文章见报的当天下午召集各会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一直开到晚上七八点钟,并向新闻媒体发布了一份紧急声明《任何评估机构无权充当车祸定损新裁判》,矛头直指物价部门。成都各大媒体跟进报道,一时间舆论铺天盖地,市民街谈巷议,物价和保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 物价部门说:只要车主不服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拒绝在定损通知上签字并将对方诉上法庭,物价定损部门就有绝对管辖权了。

  保险公司说: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下,只有保监会和法院有绝对管理权,其他任何行政部门没有绝对管辖权;

  物价部门说:过去定损是保险公司单方进行,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我们定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说:保险定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共同参与的过程,不是单方定损。双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存在竞争关系,无论法理关系还是实践过程,都不成立“球员”与“裁判”之论; 物价部门说:属于定价,我有权依法行使管辖权。

  保险公司说:保险服务与定损物品的定价都已在定损之前完成,定损是对责任归属、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的确定过程,是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直接体现过程,而非价格确定。定损不是定价,不属《价格法》调整范围。

  ……

  这场争论持续了20多天,双方差不多打了个平手,谁也没有占到多少便宜。与成都论战前后脚,全国9家经营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6月份在厦门签署联合声明,强调“三不”原则:不参与任何行政强制定损评估活动,在理赔时对此类定损评估的结论不予采纳,对定损评估费用不予承担。 8月,新都县法院对引发争端的车祸索赔案再审判决,又否决了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最初的保险定损相接近。但此时热潮已过,舆论没有再予关注。

  续篇:保监会挺上前台

  2001年1月11日,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签署文件,决定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要求各市、州、县物价局、公安局遵照执行。《办法》正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物损金额有争议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损鉴定。 文件还在印刷中,未及下发,保险界已得到消息,立刻行动起来。吸取上次被动的教训,这次不但抢先一步,而且部署周密,从几个方面同时着手。

  2月8日,春节休假结束后没几天,成都保险同业公会向四川省政府发出紧急报告,请求制止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强制定损保险事故车辆。

  在舆论方面,同业公会毫不含糊,于2月14日、15日向媒体连续发布了数篇新闻稿,题目都十分抢眼:《我省保险业对强制定损保险事故车辆说“不”》、《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定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政权力机构推行“强制定损”没有法律根据》、《有关部门推行“强制定损”存在六大弊端》。媒体又一次卷入这个是非圈中,惊呼:车险定损波澜又起。 在业务方面,同业公会要求会员单位在车险保单上加注特别规定,内容为:“合同双方一致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双方共同协商定损。凡单方接受的物损鉴定结论无效。”

  这一回,保险监管机关也出面说话了。2月14日,保监会成都办公室在各大媒体上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车辆定损的公告》,指出:保险车辆定损受《保险法》等法规的规范和调整,接受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保险车辆定损、理算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强行参与保险定损。公告措辞严谨,逻辑严密,也没有直接针对某个具体的对象。成都保监办主任黄先贵说:我们不和谁在报纸上正面交锋,政府部门打架形象不好。我们更多地是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积极与省政府、省公安厅等部门加强协调,取得支持和理解。 3月5日,成都保监办就“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的定损费用及定损结论不作为保险理赔依据”问题向保监会请示。3月29日,保监会在对成都保监办请示的批复中重申:“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保监会特别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行为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妨碍或侵害。” 大概是由于过于仓促的缘故,这一轮论战物价部门显得比较被动。保险同业公会向省政府呈交紧急报告后,四川省物价局应副省长的要求呈报了《关于物价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工作的汇报》,称:物价部门既没有限制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估损,也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须按价格认证中心的物损价值鉴定结论实行理赔;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评估定损与物价部门开展的这项工作毫无关系。除此之外,物价部门在媒体上未发表更多新鲜的观点。早在1月份就已制定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也迟至3月中下旬才公诸于众。据成都保险同业公会掌握的情况,除个别地区外,《办法》的贯彻执行并不理想。

  启示:保险业当自重

  据保险业内有关人士分析,车险定损的纷争之所以能掀起轩然大波,并且前一阶段社会舆论对保险业不太有利,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欠佳。在实践中,定损具有随意性、强行指定修理厂、不注意工作方法、不讲究政策策略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群众在被媒体问及应由谁定损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当然是政府定损好啦!”

  其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如何准确定损,做到合法、合规、合理,让有关各方都满意,是一个常问常新的问题。

  第三,缺乏合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必然要求地位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市场对专业保险公估机构的呼声十分迫切,而依法成立的公估机构又十分稀缺,不解决这一矛盾,将来还会有人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来分这杯羹。

  (中国保险报—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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