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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肇事损失 法院判决给付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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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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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肇事损失 法院判决给付险费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全安公司赔偿李某保险费6.5万余元。

2005年9月5日,李某为自己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万元,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杨某驾驶该车与董某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董某死亡,被保险车辆受损,而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全安公司核损,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而全安公司拒绝赔付。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全安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托运费、吊装费2000元。

被告全安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在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赔偿50%的损失。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员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万用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全安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全安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全安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故对于李某要求全安公司承担其车辆全部损失的过高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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