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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7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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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保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体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日赔偿限额和赔偿期限

  (一)日赔偿限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二)赔偿期限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需向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自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日开始,至被盗抢车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未查明下落,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二)被盗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保险人根据立案日至公安机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被盗抢车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被追回的被保险机动车如需修理,保险人根据立案日至保险双方事先商定的车辆修复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自保险人立案受理日开始,至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限内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赔偿天数一次或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三) 附加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家庭自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在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根据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车损失,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有关规定计算赔偿。

  2. 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内计算赔偿;

  3. 当部分损失的修理费用与残值、免赔金额之和达到车辆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全车损失处理。

  第五条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 附加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本附加险适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附加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

  在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但是,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以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五)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六)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七)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八) 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机动车损失保险。

  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实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

  (九) 附加多次事故免赔补偿险:本附加险只适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附加多次事故免赔补偿险条款

  投保了本附加险,车体损失险计算赔款时,对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八条(六)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 附加救援费用险:本附加险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保险和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附加救援费用险条款

  在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或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或特种车保险,或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救援区域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施救项目仅限于拖车、送油和搭电。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元。

  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救援以被保险机动车能够脱离困境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的费用;

  (二) 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的费用。

  (十一)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汽车损失保险。

  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十二)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险(宁波地区专用):本附加险适用全部汽车损失保险。

  粤港、粤澳两地车附加扩展区域险条款

  (广东、深圳地区专用)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粤港、粤澳两地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项下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对于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或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被保险机动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选择在内地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投保险种规定为准;如被保险人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或20000元人民币的免赔额,以两者中的高者为准。

  第四条 其他

  (一)本条款中的粤港、粤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内地牌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牌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牌照,往返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或特种车;

  (二)本条款中的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单独退保本附加险。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 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后,所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经保险人同意与第三方就赔偿争议的解决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后,所发生的慰问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被扣押的损失,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罚款;

  (二)事故处理期间的停车费,物价评估部门的评估费;

  (三)第三者受伤但未住院而发生慰问金费用;

  (四)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一切人员人身伤亡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的赔偿金额;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以其出具的相关收费凭证为计算依据;

  (二)诉讼费用以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列明的诉讼费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计算赔偿;

  (三)律师费用以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计算赔偿;

  (四)第三者受伤住院慰问金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限;

  (五)第三者死亡慰问金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限;

  由保险人指派的理赔人员陪同被保险人前往伤(丧)家或医院,见证其支付事实后计算赔偿。

  (六)以上各项赔偿费用累计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约定的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二) 附加承运货物责任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人的财产损失;

  (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的赔偿金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及办法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规定相同。

  (三)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本附加险适用全部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孕妇流产,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车辆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

  (三)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做出最终裁决的;

  (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的赔偿金额;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 附加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本附加险适用全部第三者责任保险。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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