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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理赔连环案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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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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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理赔连环案的关键环节

  

  

  

 时间:2009年3月17日

    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法庭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宝马车在高速公路上遭遇飞来横祸,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中后车损人伤;车主先是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获补偿费20余万元;尔后又从保险公司赔得50余万元。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遭遇败诉后,回头起诉车主,要求车主返还保险金等损失近60万元。

  

  宝马车高速路上被山石砸中

    2005年2月13日,台州的张先生到上海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30余万元的宝马车。同日,他向天安保险公司台州支公司投保了家用汽车损失保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至2006年2月12日止。

    2005年3月1日,张先生驾驶这辆宝马车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遭遇飞来横祸:路边山上一石块突然坠落,正好砸中宝马车左侧前挡风玻璃,张先生被玻璃碎片扎得满脸鲜血,车辆失控,猛然撞向护栏。护栏被撕裂十多米长的缺口,车子被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并构成9级伤残。

    当年7月27日,浙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绍兴支队作出了事故认定:张先生无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保险理赔一波三折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朋友和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又一起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

    事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2005年12月30日,张先生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均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

    2006年3月初,张先生在宝马车修理好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

  同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保险金赔偿款54.8万元。

  一审判决败诉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却意外得知张先生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协议。最终,保险公司败诉而归。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保险公司即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已与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达成协议,违反保险合同的代位权条款和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遂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及保险公司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支付的诉讼费4652元。

  

  争议: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9年3月17日,这起颇有争议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张先生、保险公司、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必须有承担过错赔偿的第三人的存在。本案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属意外事故,第三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原本就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张先生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主要是基于人身伤害的补偿。

    保险公司则辩称,协议书中说的补偿,明显并不是说就张先生的人身损害而给予补偿,是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整体的协商。同时,高速公路与张先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由于他未尽到对公路的养护及管理义务,造成张先生及其车辆遭受重大损失,故对本案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发生事故并非是高速公路路面原因,而是由路旁山石坠落造成的,这不属于高速公路的控制区,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在事实上也不可能预知和防范。向张先生支付费用并不代表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只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张先生的人身损失自愿作一些补偿。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才结束。在审判长的建议下,三方均有调解的诚意。目前,此案正在由主审法官组织三方调解之中。

  保险理赔难在何处

    “我们原以为,车子投了保,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想到理赔咋就那么难呢?”在庭审后,张先生的一位家人感叹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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