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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者强制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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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责撞人”将有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无责撞人谁来赔偿的问题。因为原来的“按责赔偿”原则已经不适应新交法的要求,仍然沿用老的赔偿原则导致矛盾重重,保险公司与车主常常在赔偿责任认定上牵扯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希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早日出台。该《条例》中做出相应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看来,无过错赔偿谁来买单的问题将得以解决。但在《条例》同时也规定这个险种为车主必购险种,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是此险种不已赢利为目的罢了。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采用浮费率
  在机动车保险中运用浮动费率已成了趋势。此次的三者强制险也将会采用浮动费率制。交通事故次数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次数与三者强制险费率挂钩。但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醉酒驾驶者得不到赔偿
  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凶之一,《条例》将不保护那些醉酒驾车的司机。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不上了保险都不保。
  但记者有一点疑问,新交法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条例》只针对醉酒驾车做出规定,难道酒后驾车者出了事故就可以得到的赔偿了吗?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记者认为,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是量的不同,而在《条例》的规定中确产生了质的不同,这中间是否有需要斟酌的地方?
  第22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责任限额”与“费率标准”均无规定
  《条例》中并没有对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列出具体数目,只是规定该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但据说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车型的车主对责任限额有不同的意见。
  同样,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也没有展开,只有提到:“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许多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保监会出台统一的费率标准将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因为不同地区与不同公司能够承受的费率标准存在差异。[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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