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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相撞应由谁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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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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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3日,余某驾驶一辆货车,货车登记的车主是郭某,搭载严某和货物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一高架桥时,由于该货车严重超载且超速行驶,致使在超车的过程中车辆制动效能降低而失控,首先与一辆面包车追尾,然后又与后面的卡车相撞。连环撞车事故导致面包车司机杨某和货车司机余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恶果。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卡车也无事故责任。后杨某家人与车主郭某就赔偿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律师解析:

  在查阅案件和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指出余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且严重超载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其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郭某是本案肇事车的登记车主,郭某对本案肇事车辆享有收益、管理、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其应对余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余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郭某直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由于货车的超速与超载,致使车辆失控,连环相撞导致两人人死亡三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最终判决货车车主郭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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