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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扶养来源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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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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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丧失扶养来源的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并不是恢复到受害以前的状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只是对他们的必要的生活费进行补偿,因此司法实践中采用了一般的平均生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按照本条规定,不仅是造成死亡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要承担这项赔偿,而且对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人致残前扶养的人,也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赔偿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一次性赔偿期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范围

被扶养人范围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4)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赔偿总额限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确定这种赔偿,应当注意的是:第一、这种赔偿的性质,就是扶养损害赔偿;第二、应当注意其标准,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注意赔偿的份额,只是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第四、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总数限制在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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