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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等诉王某交通肇事罪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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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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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符A,女,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B,男,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长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C,女,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D,女,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E,男,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四男。

  法定代理人 符A,女,系黄E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F,男,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I之五男。

  法定代理人 符A,女,系黄F的母亲。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冯G,M县XX公司职工。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H,男,X年X月出生,汉族,国营XX农场T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 王J,M县Z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符A、黄B等六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M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24日,王H驾驶东风牌汽车,从M县Z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I碰死。事故发生后,M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H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M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王H在调解书上签名,同意赔偿77360元给符A等六人。签订调解协议时,王H已付29400元,尔后,陆续又付了几次计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拖延付款。符A等六人多次找王H付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王H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黄I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按规定黄I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死者黄I生育五个小孩。1997年黄I死亡时,长子黄B、次女黄C已满16岁,三女黄D15岁,四男黄E13岁,五男黄F11岁,三个小孩抚养满16岁,共计9年,计18360元,上述三项共计36560元。 扣除王H已付29900元,实应付666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王H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抚养费18360元,合计36560元给原告符A、黄B、黄C、黄D、黄E、黄F,被告王H已给付赔偿费29900元,尚差赔偿费66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符A、黄B等六人不服,以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王H按交警大队的调解内容履行,并给付利息。王H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4日,王H驾驶东风牌汽车,从M县的Z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I碰死。事故发生后,M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H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M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王H同意赔偿73360元给死者黄I的家属,并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协议签订时,王H付29400元。尔后,陆续分几次付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拒不付款。

  另查,死者黄I之妻符A,由于黄I死于交通事故,打击过重,出现精神异常。案在二审期间,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符A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黄I与符A夫妇生育五个孩子。1997年黄I死亡时,长子黄B、次女黄C已满16岁,三女黄D15岁,四男黄E13岁,五男黄F11岁。

  上述事实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期付赔偿费的欠条》字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及收费条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H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黄I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H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规定,黄I的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黄I之妻符A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应赔偿20年。还应抚养黄I三个小孩满16岁,共9年,抚养费共计59160元。上述三项赔偿款77360元,应由王H赔偿。王H已付29900元,应予扣除。因此,王H还应付给符A等六人4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M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H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60元给上诉人符A、黄B、黄C、黄D、黄E、黄F;

  三、驳回上诉人符A、黄B、黄C、黄D、黄E、黄F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4860元,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X光

  代理审判员 黄X泽

  代理审判员 郑X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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