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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酿苦果 6年后投案自首依法获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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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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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证驾车肇事后,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逃逸6年后,最终还是选择投案自首、争取法律从轻处罚这条正确之路。日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东风翻斗车沿信阳市平桥区长台乡长新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同方向一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撞倒轧死,被告人李某因畏惧承担法律责任,遂弃车逃逸。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在逃逸近6年后,最终还是于2007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其逃逸后,又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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