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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伤行人 车主和肇事者连带赔偿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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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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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杨毅诉被告郭之明、王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郭之明、王楷连带给付杨毅交通事故造成的70%损失计5714.92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约7时25分许,被告郭之明驾驶一摩托车由全椒县城往全椒县十字镇方向行驶至S206线16KM+360M处时,与乘坐安徽全柴股份有限公司厂车上班到站下车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杨毅相撞,致使杨毅、郭之明受伤。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全交认字(2008)3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之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郭之明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证车主系王楷。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毅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门诊医药费180元,住院医药费5166.50元。另查明,原告杨毅因该事故造成误工被其所在公司停发误工、加班及安全员补贴计2317.67元。

  法院认为,该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作认定,被告郭之明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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