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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罪 “患难夫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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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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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6日18时40分,被告人窦某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霍临大道建材大市场门口时撞上同向骑电动车的田某,致田某及电动车乘坐人范某受重伤,窦某驾车逃逸。2009年9月5日,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窦某让妻子陈某顶罪,让她承认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陈某同意。两人于事发当晚来到霍邱县交警大队,陈某供述了发生的交通事故系自己驾车所为,霍邱县公安局遂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发现,实际驾车人为窦某,公安机关对窦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窦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车辆致两人重伤后逃逸,其逃逸致其中一人死亡,窦某肇事后唆使其妻陈某作伪证,妨害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明知窦某是犯罪嫌疑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遂依法判决,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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