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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仲裁裁决书被法院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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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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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撤销。

文/梁赤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贺某某(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纪某某(原仲裁申请人)

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邓某某

2008年4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贺某某向纪某某支付购房款42.5万元并承担利息、赎楼超期担保费、评估费若干元;2、邓某某对贺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贺某某、邓某某承担纪某某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并承担仲裁费18068元。

贺某某不服,以其与纪某某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仲裁协议,同时,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体变更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的“贺某某”签字是伪造为由,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案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6日,纪某某与邓某某及某物业顾问公司签订编号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纪某某为卖方,邓某某为买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

同日,纪某某与邓某某、贺某某签订《主体变更确认书》,约定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产权转移登记时买方姓名写贺某某,由贺某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项下买方邓某某未履行的义务,邓某某对贺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贺某某与纪某某及深圳市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0月23日,纪某某与贺某某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纪某某因未能收到全部购房款,向深圳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贺某某提出抗辩:1. 贺某某与纪某某签订的合同并无仲裁约定,仲裁庭无权管辖;2. 《主体变更确认书》、《房屋买卖协议》两份文件中的“贺某某”签名系伪造,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但仲裁庭经审理后,并未对贺某某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作出贺某某应承担给付房款义务的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虽然2007年7月26日纪某某与邓某某及某物业顾问公司签订编号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房屋买卖协议》、《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晚于编号为××××的《房地产合同》的签署时间,纪某某与贺某某于2007年10月23日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关于仲裁方式的约定,表明本案的当事人已经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变更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贺某某在仲裁庭已经提出其与纪某某的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不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仲裁裁决书依据的主要证据中的“贺某某”签名是否是伪造,仲裁庭没有对该事实进行查证便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贺某某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的理由成立。遂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8)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page]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其中1-4、6款都属程序方面的,只有第5款是属实体方面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第5款撤销仲裁裁决的较为罕见,而依据第1-4、6款撤销仲裁裁决比较普遍。因此,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应特别注意仲裁程序,如仲裁程序违反,即使裁决实体合法,没有瑕疵,也会被法院裁定撤销。

就本案而言,仲裁裁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纪某某与贺某某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且签订的时间在纪某某与邓某某及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能以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选择的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外,在仲裁庭审中,贺某某已经提出该案主要的文件“贺某某”签名系伪造,但仲裁庭既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没有对拒绝鉴定作出理由陈述,便作出裁决。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1、4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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