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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仲裁委仲裁,被申请人缺席审批,今年2月17日出裁决书,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月我完成过户拿到了房产证,现在要对方交房,对方不肯,他要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请问法院有可能还受理么

仲裁 2018-12-21 19: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法院能否拍卖共有房产,不能一概而论。  
    一、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收入、债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外,为共同收人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对负有共同清偿义务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同房产。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的,可以以共同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有房产。  
    二、其它共有房产  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能够分割的,可以查封拍卖;难以分割的,不能查封拍卖。
  •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裁决都是不可改变的。为了保证裁决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没有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两种情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仲裁管辖的证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纠纷,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他们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因为仲裁协议不存在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通过这一条款明确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选定仲裁机构。其二是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它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而订立的协议。三是查阅其他有关的书面文件。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因为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取得了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也必须依据和围绕仲裁协议的范围、内容作出裁决。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当然无效。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范围,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绝参加仲裁。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必须在职责权限内裁决争议,职权范围以外的裁决是无权裁决。如果裁决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房产过户执行的流程我做出了以下的解答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哪些房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解决,该怎样维权,  
    一、哪些房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解决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  
    二、房产纠纷怎样维权  
    (一)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二)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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