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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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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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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 李连军 ]/


财产刑执行中的几个理论和实务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意见,请参考。
一、财产刑执行法律上的概念和含义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立法上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强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并上缴国库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首先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规范性司法解释,兼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增加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范,对财产刑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执行实务中,遇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时,叫做比附援引,执行文书引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称谓“参照……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或根据。
三、财产刑执行的管辖、主管和委托执行
(一)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的委托执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执行的要件只有一个,就是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主要是针对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财产刑执行的法院内部办案流程
(一)财产刑执行的期限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根据我院研究确定的办理意见是,我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刑事审判庭应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行局执行。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五、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并存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后执行财产刑。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正当债务并存时,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正当债务。
当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正常债务并存时,对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正常债务的执行顺序,依照民事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产刑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和继续追缴的具体情形。执行实务中遇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情形时,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不能引用或比附援引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七、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执行程序上的处理[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范围因素和体系因素理解,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返还扣押物;罚金已强制缴纳的,从国库中返还;没收的财产未变现处分的,返还财产;没收的财产已经变现上缴国库的,从国库中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没收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予以赔偿。
八、罚金的减少或者免除
(一)减免罚金的条件
罚金的减免的实质条件是,被执行人遇有不能抗拒的灾祸,且确有困难,如强制缴纳,将危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
罚金的减免的形式条件是,依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给予减免。
(二)减免罚金的程序
该程序主要分三个步骤,具体是: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实质要件规定的减免事由;审查核实是否具备罚金减免的实质要件;一个月内裁定是否准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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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准予减免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没有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权。
九、财产刑执行有关执行文书的处理
(一)执行文书格式和当事人的列述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样式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格式根据《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文书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处理。
当事人部分只列被执行人及其状况。
(二)执行文书内容
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执行文书的内容参照《执行文书样式(试行)》有关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必要和合理的删减变动。

附:
1. 罚金刑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样式(参考样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
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待签稿)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黄执字第 号
×××(自然人或单位) :
你(或单位)犯×××××罪,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或裁定)判处你(或单位)缴纳罚金××元。你(或单位)在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内自动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并进行相应制裁。
应缴款项数额:罚金××元、执行费××元,共计××元
收款单位名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 账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院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90号 邮编:266555
本院执行局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567号政法综合楼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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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4号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page]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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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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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
会议纪要
2010年8月2日下午,党组成员、副院长×××同志在我院4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有关问题协调会,专题研究了刑事裁判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时对缓刑的处理,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移送等有关问题。党组成员、副院长×××同志,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同志,及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等相关业务庭室负责同志参加了协调会。
会议听取了刑事审判庭提出的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办理意见,听取了立案庭关于立案环节的意见,听取了执行局对财产刑的执行、对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时对缓刑的处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意见。[page]
会议对如何解决财产刑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会议确定:
一、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我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二、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刑事审判庭应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作书面审核后,交付执行局执行。
三、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移交执行局。
四、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原则上应在两年以上。
五、缓刑考验期限经过一半时,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或不履行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出现需要撤销缓刑情形时,由执行局提出书面意见,刑事审判庭审查有关材料后,认为需要撤销缓刑的,裁定撤销缓刑。
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刑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诉讼原告申请追索医疗费用,刑事审判庭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必要时,执行局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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