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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及其法律制度完善──以《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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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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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银亮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为改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布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升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此有法可依。良法的实施必将对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样,《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从实践中改变传统发展模式,更新传统发展观念,构建企业环境伦理将大有裨益。因此,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为契机,对循环经济条件下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循环经济的概述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追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发表的《宇宙飞船经济观》提出把污染视为未得到合理利用的“资源剩余”,进而提出要以“循环式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来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P.K.Turner在《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以代表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模式[1]。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对物质生命周期经济①(materials life-cycle economy)的简称。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国内外研究者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过程中,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当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根源在于工业化运动以来以强物质化(高的资源消耗和高污染排放)为特征的线性经济模式②,为此在综合“零排放型企业”、“产业生态系统”、“社会功能经济”等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社会的未来应该建立一种以物质生命周期经济或者“从摇篮到摇篮的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即循环经济,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即在资源环境不退化甚至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传统经济相区别的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产物。它与传统经济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在什么是循环经济的问题上,以基于3R③原则的物质流的全生命周期循环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中物质流动的线性特征;二是在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上,以显著减少经济增长中的环境压力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中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同步增长;三是在怎么样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上,以大幅度提高资源生产率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仅仅关注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等传统要素。因此,循环经济可以定义为“是以3R原理的物质循环为表现形式、以大幅度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手段、以实现减物质化的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经济模式”[2]。

  2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环境伦理审视

  循环经济不同于以往以损坏环境、损害自然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成为循环经济的主题之一。循环经济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要求人类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把自身置于这个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降低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过度使用及对人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人类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实现区域物质流、能量流、资金流的系统优化配置。考虑自然资源时,不仅将其视为可利用的资源,而且是需要维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考虑科学技术时,不仅考虑其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维系和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考虑人自身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改造能力,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 [page]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传统的伦理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负面效应,在吸取和总结我国以往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先进理念基础之上,《循环经济促进法》紧紧围绕“3R”原则,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为核心,从法制的高度确认了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无论从其规定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还是从其规定的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都充分彰显出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环境伦理:

  2. 1 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④为伦理基础和依托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并不否认人就是以人类为中心的。面对环境危机和困境,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一方面强调依靠人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同环境发生互动,发展自身的文明;另一方面强调人类虽然可以利用自然资源,但这种使用必须基于正当性的目的[4]。人类中心主义整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它虽仍以人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但承认任何物种的存在,均以其自身为目的。它既不否定近代工业文明的成果,认为人类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是解决环境危机的最好办法;同时,在符合正当性目的的前提下也不否定人拥有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的权利。这为人类追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道德基础,也克服了非人类中心主义难以付诸实践的局限性。循环经济促进法正是在矫正过往以人为中心,开发和征服自然的满足私欲的发展观,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立法,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图景,与循环经济理念相互契合,因而成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伦理本位,并通过其内容得以彰显。

  2.2 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同样,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等都是为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不反对经济增长,而且鼓励经济增长,但是经济增长的方式必须具有可持续意义;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标志是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生态环境相协调。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使自然资源的耗竭率低于自然资源的再生速率,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根本目标是社会的全面进步。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其核心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最终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思想“不仅改变了人类的发展道路,而且已经升华为一种新的道德准则, 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和哲学观念”[5]。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体现出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环境伦理。

  2.3 以确保环境正义和生态安全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与伦理诉求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 虽然对正义的理解见仁见智。但无论人们如何表述,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高尚追求,体现着人类的美德与理想。而环境正义则是环境危机时代人们对正义的新的注解和诠释。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不仅包含环境资源享用的代内公平,而且包含环境资源享用的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环境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7] ,指各世代都有义务保证其留给未来世代的地球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质量不比其接受这些资源时有所下降。循环经济促进法正是为了保障资源的永久利用和环境的永续发展,确保环境正义而颁布实施,因而,环境正义也就成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价值目标。为了实现环境正义,当代人不仅要进行清洁生产、废弃物利用,还要节制消费欲望,以使后代人真正享有享用自然资源环境的权利。循环经济促进法正是以国家权力为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规范和引导。它通过设计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分配循环经济过程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2000 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与环境的退化削弱了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8]为了保障生态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即环境容量。”[9] 违背生态学规律,就会导致一系列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等问题,进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也就成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page]

  2.4 以促进人的全面综合发展为宗旨

  循环经济以对自然资源最小化损害取得最大化收益为目标,在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循环经济的落脚点仍然是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发展,单纯的环境保护和单纯的经济发展一样,都不是真正的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经济目标同其社会、生态目标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循环经济在考虑人自身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征服能力,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仍然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这也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要义不谋而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并以此达到促进人的全面综合发展的终极目的。

  3.传统经济模式中企业环境伦理的缺失与循环经济条件下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

  企业环境伦理,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或者说企业在对待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0]。企业环境伦理是企业经济行为的一种规范。它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符合伦理规则的经济行为的一种范式,是协调经济活动中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不是企业发展的一项经营战略和计划,可以随时调整,它应该是一贯性的、规范性的。企业环境伦理是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它不仅是一种道德制度,也是一种管理制度。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到销售,从合同的订立、履行或变更、解约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这一方面可以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对方企业的行为。企业环境伦理依赖于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依赖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

  3.1传统经济模式中企业环境伦理的缺失

  企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主体的同时也扮演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主体,当前,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环境伦理虽然经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生产力发展缓慢,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巨大的资源和环境投入取得的,因此我国企业环境伦理的现状,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企业环境伦理意识。我国企业大多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一直没有把环境问题作为企业在制定经营战略时必须考虑的外部条件之一。在制定经营战略时,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企业考虑的主要是市场环境,如竞争态势、消费需求、融投资等传统因素,而忽略企业环境建设。其次,企业缺乏环境伦理规范,环境伦理建设空白。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政府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规模小,地域比较分散,又受地方政府的保护,很难形成统一的企业环境伦理规范,再加上这些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大多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忽略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不能从全局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的开发,浪费严重,从而导致企业规范的缺乏。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往往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企业的投资大部分都用来扩大再生产。经营者往往把眼光盯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上,在环境伦理建设上认识不足,没有把企业纳入环境建设体系中,而单纯将企业视为赚钱的利益组织;再次,企业缺乏环境责任感,法律规制不足。法律是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义务)是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在我国现有的企业法、环境法中已初步规定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受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这些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化,具体措施很少涉及,对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效果甚微。

  3.2 循环经济条件下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

  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循环经济建设,必须针对环境和发展的基本矛盾特征,直接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流,重点围绕生产这个环节进行.企业是工业生产最基本的单元,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主体,也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切入点[11].而要打开这个切入点,首先必须构建与循环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伦理.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page]

  一是注重企业员工生态化的培训和教育,强化企业社会生态责任观。生态化教育是企业进行生态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企业生态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每一方面,需要企业全体人员,包括财务、人事、环境专家、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及生产工人的积极参与,统筹兼顾社会生态利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应成为企业教育的一部分。创造一个清洁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每个公民和企业职工应尽的责任,要提高公众和职工对生态化的认识,培养企业员工的高度责任感和企业职工应尽的责任,要提高公众和职工对生态化的认识,培养企业员工的高度责任感和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和生态化的技术素质,在生产经营和选择技术时牢记生态化的概念和基本要求,不忘记清洁生产和污染预防,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企业要在此基础上强化自身的社会生态责任观,要正确处理与生态关系方面的各种利益关系,决不能以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代价去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当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或者环境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社会利益、环境利益优先。

  二是加强企业生态化建设。企业生态化的内容包括资源的生态化、产品的生态化、工艺生态化。这几方面不是割裂开的、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着形成一个主体。资源生态化体现了人们从“自发”利用资源模式向“有组织”利用资源模式的过渡。自发过程导致自然界的无序化和生态退化,资源生态化是企业生态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要鼓励开展绿色采购,引导企业实行“精料”方针,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把好原材料准入关口;要改善能源利用方法,提高能源利用率;更要建立“三废”资源化工程。产品生态化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环境友好产品,限期淘汰能耗高、耗材多、耗水大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减少资源消耗;同时促进产品结构的绿色升级换代,简化产品包装,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工艺生态化的主要内容是无废料少废料的封闭循环,节能技术、低消耗和高效率的生产技术,如引进新的生产经营技术,淘汰技术工艺落后、资金消耗高、严重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的落后生产设备。强化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把高新技术发展与传统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生态工艺。综合利用资源,实行物料的闭路循环和多级利用的方法。

  三是加强企业生态化管理。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化的管理组织。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或没有健全生态化企业管理组织,当然就不能很好地发展企业的生态化,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可以通过成立企业生态化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决定和解决企业生态化建设、管理等重大问题。其次要坚强企业生态化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生态化管理,必须实行以生态化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生态化管理制度。如实行企业生态化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厂长经理考核业绩的一项内容。再次要建立健全企业生态化管理机制。由单纯经济管理发展到生态化管理,将生态化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企业生态化管理机制。

  4.完善企业环境伦理构建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并非不需要法律,而是不需要不切实际,隔靴搔痒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然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不仅仅取决于一部法律自身的完善,同时还取决于与该法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同样,《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其中也不乏主要针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如总量调控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但不能否认的是,其促进循环经济的推行和实施以及为实施循环经济提供指引和方向的意义远大于保障循环经济的实施,其作用更在于为我国实施和推行循环经济提供了一个总纲。一直以来,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唯一的目标。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源自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原料的成本常常比购买新原料的价格更高,再加上现行市场条件下源自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原料性能上又不占优势,在缺乏社会成本约束,目前我国的环境容量尚没有作为严格监管的有限资源,企业支付的废弃和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等一系列困境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有用武之地,至于循环经济中强调的企业生态效益的实践那更是难上加难。因而,在缺乏实施循环经济的具体制度约束下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单纯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构建缺乏现实经济效益的企业环境伦理,未免有些缘木求鱼,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政策介入的排斥性,通过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保障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也就具备了必然性和可行性。 [page]

  4.1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的环保审核制度

  目前在我国,针对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但由于审批把关不严,环境执法不力,以及政府支持下的有法不依,相关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企业的市场准入方面则存在环保审核的空白点,即使有也被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为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打招呼”或“牵桥搭线”而大开方便之门,一些地方的工业园或产业园对企业的入园更是采取“兼容并蓄,来者不拒”的欢迎态度,对环保方面的状况往往不计前嫌或视而不见。因而,我国需要从统一的公司法或相关企业法方面建立和完善具体可操作的环保审核制度。如可将企业提供其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哪些环保措施的资料作为其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并与当地环保部门配合,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排污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才能予以核准登记,对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暂缓登记。此外还可在登记注册方面增加环节如政府告知与企业承诺。尤其在政府告知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达到的环境保护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工商管理部门即可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

  4.2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会计⑤、审计、税收和环境信息批露制度

  传统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未将环境资源列入企业资产核算中,对于企业成本只计算人造成本,造成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偿占用和污染,客观上鼓励企业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获取本企业利益而忽视企业的社会环境效益。因此,要建立企业环境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将环境活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用会计手段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的耗费,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使得企业在提高自身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企业环境社会收益与环境社会费用相配比的环境利润为依据,从而清楚地认识到由于外部不经济而带来的损失与由于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而带来的收益,从而为企业真正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做出贡献,从而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的。然而,由于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如实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会计的监督。

  在税收方面,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征收环境税, 令该企业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外部成本进行承担[13]。将环境税收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相结合,促使企业对被耗费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和修复,以保持和恢复其原来具有的剩余价值和正常功能。建立环境信息批露制度,即企业应定期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的环境信息, 让公众了解企业在环境保护上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环境业绩, 以实现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政府应加强环境监管, 向社会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信息, 对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地进行披露。

  4.3 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完善清洁生产制度,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原材料的选择是企业在循环经济中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起点,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原材料的质量与价格,还应考虑该原材料的采集与生产过程及含有该原材料成份的产成品是否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其耗竭程度是否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利益。通过建立绿色采购制度,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尽量选择较少或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原材料;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获悉并优先采购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以为本企业所用的“废料”以及含有再生物质的原材料。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下的一项重要制度, 也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2003 年我国已施行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其中规定了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和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但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 引导性规范较多, 强制性规范较少, 直接影响了清洁生产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制度, 明确规定生产者的环境责任、清洁生产的标准, 以及资源再利用的程度评估等。由于生产者最熟悉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的污染性,而且比个体消费者更有能力去承担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改革法》要求生产者必须节约使用资源并物尽其用,应回收利用和处理自己的产品,在研制新产品时就要考虑废物方便回收和循环利用,努力做到产品寿命长、维修便利、可拆除或重新利用及从原材料的选择、生产、流通与消费领域都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page]

  5.结语

  企业环境伦理的构建不仅仅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时也是世界经济生态化转向背景下对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企业发展的方向指引和重要内容。本文对企业如何从内部构建企业环境伦理和从外部为其提供制度保障提出了一些浅尝辄止性的探讨,希望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和企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的发展有所启示。

  注 释:

  ①即“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闭循环经济流程。

  ②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流程。

  ③即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资源化(Recycling)为循环经济的操作原则。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义,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④“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由美国学者W. H. 墨迪首创。他认为自然有其内在价值,但这种价值需要依赖于人类的价值评判。“我可以证实每一物种有内在价值,但我的行为倾向似乎是评价我自己和我饲养的物种的生存比其他动植物的生存更重要。……人类保留下来的只是自我利益,然而自我利益的膨胀,将不能为生态的存在提供足够的动力。……人类应该承认事物的内在价值,否则人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保持包括人的个性和人的物种属性在内的生存生态。”

  ⑤环境会计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各种对环境生产影响的经济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分类和时序核算与监督,为企业内外部有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数量化的和其他形式的信息的一种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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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诸大建.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第20卷—中国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M].科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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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资源网 所属:法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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