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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进入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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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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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必须回避

  本法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此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也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六种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本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

  本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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