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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内成员与本户承包法人发生土地分割纠纷,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进行仲裁吗?

仲裁 2019-02-10 14: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
    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
    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
    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需要说明两点:  
    (1)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法律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
    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仅供参考。
  •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立审理。
    五、立案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仲裁。因特殊需要,仲裁委员会有权现场受理并裁决纠纷案件。
    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七、因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案件受理后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八、案件遵循先调解后仲裁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仲裁。
    九、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十、仲裁庭可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案件有关事项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到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十一、开庭审理案件事先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可作缺席仲裁。
    十二、仲裁庭按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庭审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十三、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十四、裁决后作出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十五、仲裁决定书作出后七日内将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接受或下落不明的,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送达。
    十六、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仲裁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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