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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仲裁委员会张仲主任在2010年全委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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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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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发言的角度是关于仲裁委十年来的工作,给大家报告一下,让大家对仲裁委十年来的工作形成一个概念。十年来,大体做了四件事:
一、办了一些案件
到今年9月份是我委成立十周年,至2009年底统计,十年来总共办了1101件案件,标的21.3647亿,这个数字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快了还是慢了,没有对比是看不出来的,现在我们对比一下:
1、从总量上说,我们办的是多了还是少了,全国在2005年十周年统计,185个仲裁委,十年办理案件共15736件,每个仲裁委平均办理850件,我们比全国的平均数多了151件;每个省会城市十年平均办理案件2130件,我们比省会城市少了1209件;比周边的省会城市平均1277件,我们比人家少了176件。就件数上来说,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不及省会城市。从标的上来说,全国在2005年十周年时,185个仲裁委,标的共2722亿,每个仲裁委办案标的平均14.7亿,我们比全国平均数多了6个亿;省会城市标的平均35亿,我们少了14亿;周边城市平均标的15亿,与我们大体相等。所以,从案件数和标的上来说,总体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不及省会城市平均水平。
2、从速度上来说,从2000年到2009年十年间,全国案件数平均增速67.1%,我们的平均增速是235%;标的全国平均增速44.6%,我们平均增速217%。这只供参考,因为我们起步的时候,其他仲裁委已经走过了5年,我们盘子小,人家盘子大,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比的,所以仅仅是参考。
从我们自身上的两个5年来说,第一个5年办理案件157件,第二个5年办理案件944件,第二个5年占全部案件的85.7%。第一个5年办案标的2.2亿,第二个5年办案标的19.1亿,第二个5年占89.4%。纵向比,我们第二个5年比第一个5年要快得多。
在基数相等的情况下,即我们从2005年到2009年与全国从2000年到2004年进行对比,全国的案件数平均增速40%,太原的案件数平均增速29.1%,全国的标的平均增速23.7%,太原标的平均增速33.7%。所以,我们标的比全国平均快了10%,案件数比全国平均慢了10%。但我们每个案件的平均标的为200万,全国每个案件的平均标的为146万,即全国仲裁委平均是案件多、标的少,我们是案件少、标的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效益还是不错的,这是从速度上给大家一个交代。
3、从质量上,从三个方面来比较案件质量的好与差。
(1)全国从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这三个角度提了个要求。太原仲裁委十年快速结案率84.2%,调解和解率69.1%,自动履行率98%。

(2)还有一个标准是撤案率,撤案的多,否定的多,就说明办理的案件质量差,我委十年被撤了8个案件,不予执行3件,还有2件发回重审的。卢云华司长在十年总结讲话中提到上海仲裁委撤案率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率5‰,北京仲裁委员会撤案率4.5‰,全国仲裁委十年不完全统计,撤案率不超过1%。我委撤案、不予执行、重审共13件,撤案和不予执行共11件,共办理案件1101件,大概撤案率是1%,和全国仲裁委撤案率基本上差不多,其他仲裁委撤案率是不高于1%,我委的撤案率是1%。
(3)当事人满意率,后五年当事人在结案时都填写《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前五年没有,后五年当事人满意率都在95%以上,去年达到99%。
通过上述三方面分析比较,我们办案的质量还是比较好的。[page]
二、打了一些基础
卢云华司长在2005年答《法制日报》记者时讲到,第一个十年是仲裁制度生成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机构、建起队伍、显现优势、具备发展力、形成运行机制、形成特色、外部条件大致具备等。太原仲裁委十年做的如何,给大家报告一下。
1、仲裁的核心理念正在初步形成,“居中守正、秉公贵和”正成为太原仲裁人的共识。
2、太原仲裁委的队伍正在健康成长。
(1)太原仲裁委的秘书处队伍在积淀当中做到了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现在秘书处共10人,80%以上是年轻人,60%是本科以上学历,秘书处队伍达到了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还有差距。
(2)仲裁员队伍今年刚换届,73%是续聘的仲裁员,大约30%是重新聘任的仲裁员,与李鹏秘书长交流时,谈到续聘仲裁员与新聘仲裁员有何不同,他说始聘仲裁员时是先任仲裁员后认识仲裁,新聘仲裁员是认识仲裁后再任仲裁员,我觉得他概括的比较经典,说明我委的仲裁员队伍正在走向成熟。此外,我委还有其他一些队伍,比如:专家队伍、驻外机构队伍。
3、仲裁运行机制走向成形。
(1)围绕稳定规模案源目标的来案机制初步成形。30多个驻外机构的延伸联络制度,律师沙龙活动制度,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重点联系制度和驻并各商会的联络制度等已初见成效。
(2)围绕快速优质审理案件目标的审理机制正在形成。比如《太原仲裁委员会立案、咨询服务细则》、《文书传递》、《组庭办法》、《办案流程》等等,总体来说已成体系。

(3)高效、有序日常运行的中枢机制正在良好运转。《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虚设机构,日常工作运行在于秘书处,秘书处的建设关系到仲裁委中枢运转的情况。我委现在中枢运转机构是秘书处全权负责制、全员聘用制、目标责任考核制、秘书负责制,真正做到了责权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实行全员聘用制,十年来已经有十几位同志先后离开秘书处,现在既有老员工,又有新员工,能出能进,形成一滩活水,使员工有压力、有活力。分配政策是政效挂钩制度,所谓政效是所有政策性规定的全部兑现,比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所有国家有规定的都办理。每个员工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办案补助、年终奖金,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和各部门的负责人都有职位补贴。同时,要求秘书处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纪律:“①秘书处人员不得以仲裁员身份办案;②秘书处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好处;③秘书处人员不得接受仲裁员任何好处;④秘书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当事人推荐仲裁;⑤秘书处人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⑥秘书处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指定鉴定机构;⑦秘书处人员不得因人情关系过问、影响案件;⑧秘书处非办案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⑨秘书处人员不得泄露秘密;⑩秘书处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在言行上损害仲裁委员会形象。”只要有违反任何一条纪律,就不予聘任。秘书处对各部门进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并实行奖惩制。所得与政策、效绩挂钩的分配办法,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的责任心,使大家十分珍惜这份工作。
(4)围绕解决难题和把关目标形成咨询把关的机制正在发挥作用,即专家委员会。审理案件中碰到难题的,就召开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
(5)围绕彰显仲裁制度优势目标形成宣传沟通机制。第一,网络健全,太原仲裁网全国都能打开,所有有关仲裁信息都在网上公布,今年新聘仲裁员全部是通过网上报名,网上在线咨询也正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太原仲裁》的刊物,改版后开辟了新的栏目。[page]
4、仲裁的规范化管理正在步入轨道。太原仲裁委从全局来看,逐步有了章程、规则、细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还有全委会、主任会、秘书长会议等渐成体系,从秘书处内部看,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等也基本形成体系。
5、仲裁的经济基础正在积累。现在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房租等方面基本解决。
6、仲裁环境正在改善当中融洽。十年来,我们与法院、财政、物价、编办等单位部门的关系处理的比较和谐,得到了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
7、我们的政策性举措正在探讨中实现,比如对驻外机构刚成立的前3年,其全部收入我委都返回,成立驻外机构并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扩大影响,加强联络。对于仲裁员,是“分配要倾斜、服务要到位、要求要严格”,我委不断调整仲裁员的报酬分配,达到全国仲裁委分配的中上等水平,并且制定仲裁员的最低报酬,使标的小的案件仲裁员也愿意办理,增加调解结案、快速结案、精品案件的报酬分配,因为仲裁员是我委的主要队伍,办理案件主要依靠仲裁员。

8、仲裁团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正在起步,建立了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开辟团队博客。
9、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正在显现,通过十年的工作,仲裁制度的魅力、仲裁人的合力、仲裁实践的引力逐步形成当事人的愿力。或者说是仲裁制度的吸引力、仲裁人的亲和力、仲裁实践的感染力渐渐形成了当事人的选择力。
三、出了一些思路
遵照中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仲裁委要有自己特色的要求,按照前十年太原发展的实际,我们今后的发展要做到四个坚持:适度、自立、品牌、可持续。
1、适度发展,即不是大发展、领先发展,我们要实事求是,能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这样最好。适度的原则是必须发展,不发展不行,但又不能冒然发展,发展不上去就会出现很多问题。适度发展必须参照三个方面:第一,发展速度以跟上全国省会城市仲裁委的发展速度为目标,一路追赶;第二,双腿跟上太原经济发展的步子,也就是说我委案件占全国仲裁委案件总数的比重应与太原经济占全国经济的比重相同步。太原仲裁委第一个5年,太原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0.5%,我委案件占全国仲裁委案件总数的0.15%,标的占全国仲裁委标的的0.13%,说明我委还有差距、有潜力。第二个5年,太原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0.48%,我委案件占全国仲裁委案件总数的0.3%,标的占全国仲裁委标的的0.46%,标的基本上跟上太原经济增长速度;第三,适度关注我委案件在全国、全市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
2、自立发展。
(1)根据目前的情况,经济上自负盈亏,今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文,把仲裁的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我委来说,不管怎么样改变,经济上要做到自负盈亏,要自立发展。
(2)发展上要自主操盘,目前《仲裁法》修改没有列入计划,仲裁协会的成立没有消息,全国性仲裁的指导意见很难得到,所以我们一定要深入理解《仲裁法》的精髓,认识仲裁的实际,靠我们自己的智慧依据《仲裁法》的精神谋划自己的发展。
(3)机构建设自我完善。
3、品牌发展。太原仲裁委能不能发展下去,就要看能不能形成竞争的软实力,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能不能创立自己品牌。品牌是太原仲裁委融入市场经济的名片,品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依据,品牌是仲裁人形成合力的共识,品牌是太原仲裁委的特色,品牌就是太原仲裁委的形象人格。那么,我们品牌的内涵是什么呢?“守清廉、办铁案、讲和谐”就是太原仲裁委的品牌,是太原仲裁委的个性,是与人交往中要给人留下的印象,是让别人感受到太原仲裁委的集体人格的魅力,所以我们要精心打造这个品牌。我们发展靠什么呢,就要靠“守清廉、办铁案、讲和谐”。我们要努力做到,当事人体验一次仲裁,就让当事人享受一次仲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page]

4、可持续发展。在十年的发展上要进一步形成综合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强化仲裁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打造太原仲裁委的品牌形象,进一步探索仲裁文化的研究。比如今天大家都谈到的绅士风度,就是我们的仲裁文化。西安仲裁委的秘书长谈到,仲裁是君子之争,君子办案,和和气气解决纠纷。在这样一种文化熏陶中,怎样营造一个文化氛围很重要,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与仲裁文化的关系,中国的中道思维与仲裁的基本理念的关系。最近台湾曾仕强教授有一本书讲到,“易经的思维就是中道思维”。什么是中道思维?就是要充分考虑两边,但不能偏了,必须采用中间的一段,中间的一段不是一点,中间的点找不见,只能找见中间段,所以这一段就是中道,过去叫中庸之道,他称为:“差不多思想、不差多思想、多不差思想。”实际做到两边差不多,绝对平衡是不存在的。我觉得他的中道思维与我们仲裁思想很接近。另外,就是中国和谐文化与仲裁团队建设的关系,和谐究竟是什么?中国的文化是和而不同,比如二胡、笛子、锣鼓等各种乐器,各有各的特色,但合奏时,共同演奏的是一种曲调,这就叫做和而不同。尊重个性,互相协作,这就是和谐。仲裁的过程就是多元的利益主体,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通过审理、权衡,在相互尊重共享和谐中实现平衡。非得要求别人和你一样,那是不可能的,都是独立人格,但是我们能协作、能配合,就是和谐。再者中国的权衡理念,我觉得仲裁整个过程就是一个权衡的过程,两边是当事人的利与弊,中间就需以“权”而“衡”,实现公平。所以,我觉得我们的传统文化和我们的仲裁理念是紧密相关的。
四、遇到了一些问题
太原仲裁委十年来在实践当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是两个类型:
1、宏观方面,理论上由于对《仲裁法》认识方面的不同,所以全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性质、地位、运行体制就产生了极大的分歧。现在一些仲裁委坚持仲裁的民间性,认为法律规定的仲裁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们的主要经验是行政支持而不干预,现在正在转变成独立自主、纳税后自主分配的运行模式。一些仲裁委是坚持企业性质,还搞了股份制,走市场化的路子。一些仲裁委是政府机关性质,按公务员的办法进行运作。还有一些是法院性质的。梁慧星教授总结到,现在仲裁是行政化、诉讼化、企业化,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不合适的。我们究竟是什么性质,这是我们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思考。下一个问题就是仲裁委的归属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是谁?”第二个问题是“我从哪里来?”根据《仲裁法》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仲裁委都是由政府组建,司法厅登记,编办为秘书处下编,但是我们在实际中遇到,全市事业的单位的编码必须有主管单位,没有主管单位编码就没有办法登记,《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就是没有主管单位,我委就成了黑户了。再者司法厅登记,登机了算不算法人,法人登记办法上没有司法厅,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没有司法厅登记的法人,所以仲裁委是不是法人,法律规定不明确。编办下文管理秘书处,并明确是事业单位,秘书处是事业单位,但仲裁委性质不明确,二者出现了不一致。第三个问题,仲裁委的体制建设究竟走向何处,即“我到哪里去?”再者,编办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又会把我们放在哪里,我们又怎么办?我的想法是依法办事,《仲裁法》明确到什么程度咱们就办到什么程度,我们就按照非行政化、非企业化、独立自主的路走下去,行不行,大家都可以商量。为何现在提出这个问题,全国认识不统一,《仲裁法》的修改也不知是何时,仲裁协会也不知什么时候成立,恰恰全国又下了文件,把仲裁委纳入财政预算,这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编办正在改革,我们如何办,提到了我们面前,这是从宏观上我们遇见的问题。[page]

2、实践中,也遇见了一些问题。
(1)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法律的本意,也是法律的根本,不尊重当事人,当事人就不会来申请仲裁。但在尊重当事人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很多问题,如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一般选择是自己认识的人,他们首先选择律师,再通过律师选择认识的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当事人的意愿,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但这种意愿怎么尊重。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认识的仲裁员,就要让仲裁员了解案件情况,这就需要与仲裁员见面,但法律明确规定是仲裁员不能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事先见面咨询,所以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是否与仲裁员事先见过面的。当事人的意愿是选择认识的、放心的仲裁员,而且在仲裁过程中,第一次开庭时没有申明他与仲裁员事先接触过,进行到一定程度看到仲裁结果可能对其不利,才申明他与仲裁员事先接触过、咨询过,这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而是他自己申请回避,因为他得知仲裁结果对其不利,就申请回避首仲。所以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一是选择认识的;二是选择放心的;三是自爆料。这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再者,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千方百计撤案,比如我们去年被撤的一个案件,仲裁庭在调解中安排一方仲裁员与其谈话,对方当事人认为是私下接触,就以录像带为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就撤了这个案件。还有我委近年最大的、标的为2亿的案件,首仲是外地学院著名的教授,边仲分别是我委的专家,组成了仲裁庭,最终申请人申请撤销,结果就撤销了这个案件,撤案的理由是延期审理,事实上延期是走了程序的。再者,我们强调是快速结案,但是有些当事人,如个别房地产、保险企业等是越拖延越好,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输了,早给对方钱和晚给对方钱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采取拖的方式阻止案件进程。我们是想快结案,当事人想慢结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还有一些国营企业,明明案件很简单,能协商解决,但代理人不好向单位交代,非得让我们出裁决,他们一般不愿意调解。有的当事人甚至还组织人来上访,给仲裁庭施压。当事人的利益不同、角度不同,所以当事人的维护权益的方式也不同,我们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当事人的意愿却千差万别,这是我们需要考虑解决的一些问题。
(2)关于仲裁员,首先在组庭方面,我们强调的是科学的搭配,分别有律师、法官、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但实际上组庭我们只能确定一个首仲,边仲都是当事人选择的。其次,仲裁员的角色转换,北京仲裁委明确规定仲裁员不能当代理人,我们考虑到其他因素,暂时还没有规定这一条,所以几乎所有当事人的代理人都是我们的仲裁员,在仲裁庭一会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一会是仲裁员,而仲裁员是“嘴巴随着屁股转,屁股随着票子转”,所以在仲裁员角色转换问题上,我们究竟如何对待,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第三,首仲难当。今年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有些仲裁员主动提出不担任首仲,因为首仲想法和边仲意见不一致,有的可能当事人也找过,所以各种关系不好协调,案件不好处理。边仲在仲裁庭合议时同意,但签字时不签字,并带头撤案,我们就遇见过这种情况。有的边仲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怎么能做到“居中”,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3)关于仲裁庭,仲裁庭裁决案件后,案了事不了,裁决后当事人闹事、上访、执行难,裁决书上是仲裁员签字,仲裁委盖章,仲裁庭是独立办案,仲裁委不能干预仲裁庭裁决,但裁决后出了问题,仲裁庭谁也不来处理,只能是仲裁委处理,所以在实践中,仲裁委怎么能把服务和监督处理好,既需要法律理论又需要实践艺术。专家断案的优势,现在各个法律基本都有自己的专家,但对仲裁来说,究竟谁是仲裁的专家。卢云华司长曾经也提出过这个问题,所以在熟悉其他法律的条件下,能否有几个仲裁专家?比如仲裁程序专家、仲裁调解专家、仲裁实务专家等。因此,专家断案除了熟悉各个法律外,对《仲裁法》、仲裁实务的熟悉能不能有所研究,这是需要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仲裁解决的方式灵活,不只是程序选择,而是实体应用,正如卢云华同志所说:“我们往往考虑的是合法性,而忽略了不违法性,仲裁的实践过程优势恰恰在不违法性上,而不是在合法性上,在合法和不违法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就是我们仲裁实践中的灵活程度和掌握的艺术。”我们的灵活程度在合法和不违法之间这段距离如何权衡,实际上一案一例,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所以必须用智慧来权衡这段距离。实践中,仲裁员“不居中”有三种类型:利益驱动偏离;人情说动偏离;无本事偏离。所以仲裁员要在合法性和不违法性这段距离里办好案件是需要仲裁员自身的德性和本事。[page]
(4)关于仲裁的质量以及仲裁的专业化水平。现在虽然有三率(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的要求,但总的来说还是含糊的,从长远来看仲裁的根本问题就是案件质量,也就是公平,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靠仲裁庭,仲裁庭就靠仲裁员,仲裁庭应该有驾驭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仲裁员的专业性,所以现在急待提高的是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法律的熟悉程度和仲裁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只有知识不行,还必须有智慧,我们对仲裁员的要求除了德行、能力,必须有智慧,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答案,答案就在实践过程中,这就需要智慧,仲裁员的水平有多高,仲裁庭的水平就有多高,案件质量就有多高。根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两支队伍的素质,一般来说,我们靠不上社会,靠不上其他组织,只能在仲裁的实践中提高仲裁人的能力,但究竟如何操作,如何办,真正做到仲裁的专业化、知识化。在这种情况下,确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5)关于案件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刚才汇报时讲到我委撤案和不予执行在全国来讲不是低的,是1%。作为仲裁委如何依法救济?现在我们只是协调、沟通,其他办法还没有。
这就是我想讲的第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告诉大家仲裁委这些年来遇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也请大家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但总的来说,不要让这些困难把我们吓倒。我们总的指导思想是宏观上雾大不迷路,实践中难多智慧多。不迷路就是依靠《仲裁法》指路,智慧多就是把秘书处队伍、仲裁员队伍、专家队伍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靠《仲裁法》的优势,靠全体仲裁人的努力。
总的来说,十年来,实践是丰富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总结是点点滴滴涌现的,不合适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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