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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百姓购房应明确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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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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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获悉,该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都在逐年上升,但由于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不正确,每年都有上百起案件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据了解,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即明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争议发生后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请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购房者王先生(以下称申请人)告诉记者,他在2003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位于南岗区闽江路的一栋建筑面积为189.01平方米住房一套,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被申请人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申请人进户后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导致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申请人王先生便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请求: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合同,提供资料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50元。
  该机构仲裁庭通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申请人违约金6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向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同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650元。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在该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纠纷案件中,购房合同集体仲裁逐渐增多,大多数都是小区内购房人集体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煤气开栓等,还有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也因其违约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此外,对购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通过仲裁裁决相应地维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该人士提醒市民,仲裁法律制度解决购房合同纠纷具有专家办案、一裁终局、可强制执行等特点。目前人们对仲裁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由于签订的仲裁协议不正确,每年都有上百起案件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例如,有的约定“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因为没有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约定无效;有的约定“某某仲裁或某某法院”,仲裁和诉讼二者只能选择一个,不能二者都选,故此仲裁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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