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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仲裁争阳光权 开发商起诉要求约定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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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进了余杭瓶窑兴泰花苑的新房子,却享受不到冬日暖阳,业主刘女士依照合同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退房或换房,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

  就在刘女士等待仲裁开庭时,昨日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开发商余杭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刘女士申请仲裁之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购房合同里的仲裁约定无效。

  开发商提出发生争执后不能提交仲裁解决的理由是,购房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解决”。而第一种方式是“提交杭州余杭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余杭区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根本就不存在。”开发商在起诉状中认为,根据我国有关仲裁法律法规,仲裁委员会只能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区一级政府的辖区是没有资格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因此,购房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对此,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指出,开发商是在故意制造诉累,与业主拖延时间。何长明说,购房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两种,即通过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并不需要约定具体哪个仲裁委员会或哪家法院。此外,购房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对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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