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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生命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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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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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其基本内容有两项,第一是健全仲裁机构,第二是完善仲裁规则。特别是健全仲裁机构,试想,如果我国现在的仲裁机构仍然是1994年以前的状况,工商合同仲裁、房地产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等,不同行政系统的仲裁机构林立,各树其帜,我国的仲裁事业现状将不堪设想。当初制定仲裁法时,全国的仲裁机构已有4000个左右,且不说之后10多年可能进行的扩张。因此,绝不能低估仲裁法在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当年迈出这一步是很不容易的,把4000个左右的仲裁机构变成统一组建仲裁机构,牵涉面很广,阻力很大。

  我国仲裁法施行10多年,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很大,仲裁法在有些方面显出不适应。近年来,修改完善仲裁法引人关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但这项工作实际没有启动。十一届人大马上就要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现正着手编制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的立法建议很多,其中就有仲裁法的修改,是否列入规划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还没有出台,但我觉得仲裁法的修改列上与否不是最主要的,关键问题在于改什么、怎么改。

  修改仲裁法必须搞清楚仲裁的根本性问题:仲裁的生命力是什么?发展道路在哪里?世间解决纠纷的模式基本上就是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认为,仲裁要有生命力,要继续发展,必须要有“两性”:一是要有“个性”。仲裁必须不同于调解、诉讼,否则不可能有生命力。仲裁必须有自己的特色,应当介于调解与诉讼之间,尽可能吸收调解和诉讼的长处。没有自己的特色,仲裁就没有生命力。二是要有“共性”。仲裁制度、仲裁规则各地可以略有区别,但基础必须一致,要有共性,否则仲裁不可能发展。讲个性是指仲裁与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相比,一定要有自己的个性,有个性才有生命力。讲共性是指各地的仲裁、中国的仲裁和国际仲裁一定要有共性,有共性仲裁才有发展,才能走向国际化。仲裁的个性需要仲裁机构、仲裁队伍、仲裁规则的保障,仲裁的共性更多地体现在仲裁规则之中。

  北京是仲裁法颁布后最早成立仲裁委员会的七个城市之一。这些年来,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工作的制度建设,程序规范,纪律严明,开拓进取,始终走在我国仲裁队伍的前列。特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制度建设方面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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