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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是什么,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仲裁 2019-09-06 18: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1、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
    2、公司是否有关的奖惩制度,如果奖惩制度有规定,并且公司将这些制度已经告知你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罚。如果没有奖惩制度,或者没有将该制度告知你,那公司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工资报酬,包括提成。
    3、你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批准但是没有及时的通知你,致使你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存在过错,应该有公司承担责任。
    4、你可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组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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