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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高于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三倍,赔偿金如何计算?- 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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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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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于07年3月与上海某知名派遣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外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部门主管,月薪2万元。08年12月底B公司突然以王先生严重失职将其辞退,当日,A公司向王先生开具了退工单。原告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反解除的双倍赔偿金,B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和13薪等。本案因仲裁超过2个月仍未开庭直接诉至法院。

二、处理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1、解除是否合法,解除理由是否存在?2、违反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因为原告月工资高于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3、13薪对于已不在岗员工是否应发放?4、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以下一一进行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员工必须要有合法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举证在于对解除当时的理由进行举证而不是事后随意编造理由或证据。
2、违反解除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08年之前并没有工资数额限制。实践中对这个新规定的解释也存在异义。
3、13薪一般属于单位在年底或下年初固定发放的,但很多单位都规定只对发放时点在职的员工予以发放,但原告是被单位违法解除的,其不在职的过错在于被告。
4、年休假的规定是08年实施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实践中均按照2倍计算。

三、庭审纪实
庭审中,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又提出一些在解除通知上没有写明的解除理由,如报销费用不合理及签订合同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但法院认为:第一、如果报销费用不合理,单位就不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该在报销后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毕竟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是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员工的职责;第二、单位虽然提供了一些由原告签字的合同,但并不能证明由于原告的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未休年假,单位认可原告未休年假天数为5天。虽然用工单位不同意支付13薪,但又未提供支付13薪的条件,只是强调只对在职员工支付13薪,法院认为,发放时原告不在职是由于单位的违法解除造成的,用工单位作为过错方应该支付13薪。

四、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A公司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59752元;2、B公司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9195.4元;3、B公司应支付原告13薪20000元。

五、律师评析
本案较具有普遍性,即用工单位在公司上层领导变更后就随便找个借口解雇原下属员工,派遣单位也不管解除理由是否存在和合法,即开具退工单,办理退工手续。虽然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实践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被退回派遣公司按每月960元支付薪水,这对高级白领来说无疑是侮辱。

六、计算方式:
1、 双倍赔偿金是按08年之前和08年之后分段计算的:
① 08年之前,20000元/月×1个月×2倍=40000元;
② 08年之后,3292元(08年上海月平均工资)×3倍×1个月×2倍=19752元
合计:59752元
由于59752元没有超过08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税。
2、 未休年假工资,实践中都是按照日工资的2倍计算的:
20000元÷21.75天×5天×2倍=9195.4元
税后为:9195.4-[(9195.4-2000)*20%-375]=8131.3元[page]
3、13薪如何缴税?
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双薪。计算如下:
20000元÷12个月=1666.67,按照个人所得税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000×10%-25=1975元。
税后为:20000元-1975元=18025元

本案代理律师: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021-54250622-607,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http://blog.163.com/gyh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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