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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仲裁申请时限重新计算败诉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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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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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斋案例:袁世家于07年应聘到武汉某设备租赁公司工作,合同期一年。上班一段时间后,有人反映,袁经常在值夜班时喝酒、睡觉。公司查实后,于当年的7月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了工资及相关福利等费用。袁当时就提出公司提前解约应当给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无理取闹,拒绝了他的要求

  。袁离开租赁公司,生活出现困难后,他想起设备租赁公司还应给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在当年的10月,回到租赁公司讨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向袁某明确表示,解约的原因是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为员工过错,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就在袁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时,他收到另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前去上班,没再理会租赁公司经济补偿一事。到了08年2月,袁某又没事可做,他又想起租赁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公司领导对袁先生说:“你的事情已经半年多了,时效都过了;你去告,哪里都不会受理。”袁坚信“有理不会没人理”的道理,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判令租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杨说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具体到袁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生效之前,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60天;新法生效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租赁公司于当年的7月与袁先生某解除劳动合同,到第二年2月,袁某才提出仲裁申请,时间确实已经过去一年多。然而,袁先生于当年的10月回到租赁公司讨要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效因此中断;仲裁申请新的时效起算点应认为07年的10月。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法)要到今年5月1日才正式生效,此前的仲裁时效仍按60天计算,仲裁委员初步审查后,给袁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袁世家去找法院,法院很快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明知顾问:如果袁世家在当年8、9月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吗?专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也不等于就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仲裁委受理案件后,还要依法进行方方面面的审查。申请人主张是合理合法的,仲裁委才会支持其主张;否则,会驳回其请求。具体到袁的经济补偿,袁某经常在工作时间喝酒、睡觉,如果该公司的劳动纪律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即使仲裁委受理了袁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后也驳回其请求,支持公司解除合同、不予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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