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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锐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实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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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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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锐x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同x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锐x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锐x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实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锐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x及委托代理人钟x、尹x,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同x公司自其网站开通运营至今一直使用"合肥房地产交易网"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安徽商报》、《合肥晚报》等报刊对"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站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同时,为拓展网络房地产交易服务,同x公司还一度免费在xx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注册了"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但其不能对享受xx公司免费服务的具体期限提供证据证明。2004年4月,经锐x公司申请,xx公司依据该公司《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所确立的服务规则,向锐x公司开放了"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注册服务。据此,锐x公司对"合肥房地产交易网"这一网络实名在3721网站享有注册使用权。同年5月,同x公司通过受让取得

  "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网"这一网络实名在3721网站的注册使用权。(二)xx公司依据该公司的注册规则,为锐x公司提供网络实名注册服务的形式为"列表直达实名",即当用户输入"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锐x公司网站,同时还通过列表显示出包括同x公司注册的"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在内的相关实名和后缀,其中的后缀是注册者企业、机构的全称。(三)因合肥市目前尚没有施行网站名称登记制度,同x公司和锐x公司网站名称都不曾注册登记。(四)2004年5月,同x公司发现其网站名称"合肥房地产交易网"被锐x公司在3721网站注册为网络实名,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诉讼中,同x公司放弃对xx公司的诉讼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同x公司与锐x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合肥锐x广告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将其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注册的"合肥房地产交易网"网络实名无偿转让给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

  2、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合肥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对合肥锐x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无偿转让行为表示感谢。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合计4612元由合肥同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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