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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3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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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2010年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爆发的“3Q”大战一度引发广泛关注,双方随后对簿公堂,成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也引发外界对互联网经营行为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的呼吁。

  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从事的四种行为: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此外,针对其他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也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而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不得强迫用户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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