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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商标系驰名商标——小龙头,已注册。当地另一生产同类商品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小龙嘴”商标;我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驳回,二审调解——另一公司在其包装上加注其商品非小龙头系例产品。但事后该公司去仍在销售未经标注的商品,理由是其销售的产品系我司起诉前生产的,实际上系把生产日期往前提的产品。二、现在我想以其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问题:1、能否被受理,是否会存在一事不再理问题; 2、即使被受理,其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2018-08-25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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