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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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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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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6 生效日期: 2002-05-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3l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到200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国家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0%;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按功能区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二)到2010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实现稳定达标,并较2005年有进一步改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调整电力结构,发展能效高、污染低的超临界大型发电机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大力推行清洁能源,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优先利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提倡厂矿企业可燃尾气增热后补充城市燃气;鼓励发展水电、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水煤浆等清洁能源。设区的城市和“两控区”内的县级城市,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各级政府在城镇建设时应统筹规划,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热源。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供热管网内的分散小锅炉。鼓励城市居民供暖采用燃气锅炉、电锅炉,逐步推广地热、电热膜等节能、低污染的供暖方式。
  (四)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到2003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纯凝汽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对蒸发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和燃煤饮食服务大灶,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3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县级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4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要在2004年底前取缔淘汰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加强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的监督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今后不再审批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型煤矿,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对现有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中型煤矿,要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向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燃用高硫煤用户定点供应的,要实行关闭。新建含硫份大于1.5%或灰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灰份大于20%的煤矿,要在2005年前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鼓励通过对煤炭实行气化、液化或添加固硫剂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二)加大对现有燃煤设施污染治理的力度。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许可要求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凡剩余寿命在10年及以上的,必须补建脱硫设施;剩余寿命少于10年的,必须采取燃用低硫煤措施或其他二氧化硫减排措施以满足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超期服役的,应予以淘汰。应当补建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应在2005年前逐步完成补建;容量在13.5万千瓦以上的,必须在2010年前逐步完成补建。蒸发量小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使用工业固硫型煤、低硫煤、洗选煤或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蒸发量大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低硫煤措施或采用烟气脱硫除尘技术防治废气污染,并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利用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特别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10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今后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各城市要编制供热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同时建设脱硫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站),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为发展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而新建、扩建的小型发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厂(站),未实行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的,按关停小火电政策处理。
  四、加强对粉尘、扬尘、油烟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档次。全省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10万吨及以下水泥的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实施关闭、转产;对现有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等区域内的陶瓷窑、石灰窑、砖瓦窑、石料开采加工等小型建材企业,在2002年底前全部取缔关闭。要加强建材行业粉尘污染防治,“十五”期间,水泥企业机立窑生产线采用水雾、沉降室等低效除尘方式和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全部更换为高效除尘装置。
  (二)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拟定《山东省城市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外装修、道路拓宽改造等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限期在2002年底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四)加强对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拟定《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限期停止生产销售落后车型。在我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应确保其生产的排气净化装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产品从2003年起一律不准使用。从2003年开始,在设区的城市市区,公安机关对二冲程摩托车不予挂牌。
  (二)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财政、监察、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等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的初次检验、年度检测、道路行驶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初次检验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牌证;经年度检测或抽测不能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经限期维修后仍不能达标的,要强制报废。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修竣车辆排气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城市要对出租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并在市区划定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各城市要优先发展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新型环保汽车,对现有公交车、出租车应出台配套优惠政策,逐步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加快加气站规划建设步伐。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气污染治理
  (一)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争取更多的国债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带动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大气治理项目的投资。应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长期固定的投资渠道。
  (二)要积极争取国家提高我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逐步使排污收费标准高于治理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全面、足额征收。
  (三)省经贸、计划、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对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一,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政策,按国家规定的发电排放折价标准实行优惠,提高其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对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并稳定达标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允许其适当燃用高硫煤。
  七、加强对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排放源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确定重点治理项目,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确保总量控制计划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要依法实行关闭、停产。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
  各地要加强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监测,不断改善环境监测条件,提高监测能力。设区的城市要在2003年底前全部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并逐步实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四)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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