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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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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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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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