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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放射源生产及进口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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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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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放射源生产及进口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 2004-06-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放射源生产、进出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健康发展,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正在全国联合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核实我国放射源的来源和去向,摸清放射源的底数,请你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历年来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倪士英闫磊 (010)67111845

附件:1.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统计表
   2.放射源生产、进口单位名录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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