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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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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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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对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两年,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全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普查登记,3000多户生产企业进行了普查并通过专用软件实现备案,初步建立起“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整合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提高监管水平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开发软件、整合信息、抓好应用、强化监管,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成活地图、活字典、活档案”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的范围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普查登记:

  1. 从事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 存在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公众聚集场所、水坝、放射性设备及装置、酒店、宾馆、车站、道口、码头、渡口、机场、网吧、旅游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

  3. 存在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制造业生产企业和运输行业的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存储等经营单位;

  4. 2004—2006年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及其他重大未遂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5. 纳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范围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普查登记的时间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列入上述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进行普查登记,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因工作量大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延长到2007年6月30日。

  三、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名称、所有制性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各种证照等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参数、数量、分布、周边情况等;

  3.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4. 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5.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四、普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1. 全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情况普查登记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设区市安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实施;

  2. 各市、县安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制定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3.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4.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登记工作的协调、指导。

  五、普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要高度重视普查登记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企业登记、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普查软件要求如实登记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普查登记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2.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普查登记工作为契机,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督促企业抓紧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搞好普查登记工作的宣传,编写相关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普查登记工作,确保普查质量。

  4. 省安委会要会同各级安委会及省有关部门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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