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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清理整顿环卫行业挂靠、外借建筑垃圾车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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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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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7]145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全面推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提升市容环卫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环卫车辆管理,针对市容环卫部门接受外单位(个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挂靠,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借给外单位(个体)等现象,现决定在环卫行业内开展挂靠、外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车辆范围
  1、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本单位,车辆固定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和固定资产为本单位,车辆使用和管理为外单位或个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清理整顿期限
  自通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
  三、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自查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车辆范围和期限要求,对本区域所管辖的市容环卫作业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自卸式车辆产权和使用权组织清查,填写《自卸式垃圾车拥有(挂靠)调查表》(见附表),并在2007年11月20日之前报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废管处)(北京东路356号704室,邮编200001;联系人:崔雨、电话:63296737;E-mail:shichangjianguan@163.com)。
  2、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摸底清查情况,对于挂靠、外借车辆制订清理整顿计划,并在2007年12月10日之前报废管处。
  (二)清理
  1、对于挂靠车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到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车身颜色为环卫色的,在办理过户的同时应将车身颜色变更为非环卫色。
  2、对于外借车辆,应与借入方终止车辆外借行为,收回车辆使用和管理权,车辆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场。
  3、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挂靠、外借车辆清理整顿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报废管处。
  (三)核查
  1、废管处根据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清理整顿计划和市车辆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对挂靠车辆清理整顿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分析。
  2、废管处组织各区(县)市容环卫装备管理部门对外借车辆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1、领导挂帅,落实职责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要以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高度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挂靠、外借车辆的清理整顿工作,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实事求是、严格实施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认真全面地对本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作业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自卸式车辆产权和使用权进行清查,实事求是界定自用、挂靠、外借性质,严格落实清理整顿工作。
  3、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规范车辆管理,杜绝新的挂靠、外借现象再次发生。废管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建筑垃圾车辆监管。挂靠、外借车辆清理整顿工作将纳入市容环卫综合考评体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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