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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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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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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11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自2004年10月《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颁发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工作职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主城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得到了初步控制。但由于城区面积的扩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之一些部门执法不力、不到位,建筑垃圾管理不到边、不到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撒现象一定程度上还比较严重,影响了市区环境卫生的整体效果,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投资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颁发了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把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由此可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也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政府、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建筑垃圾的管理作为城市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日程,强化管理。要坚持以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实行统一处置核准为抓手,以相对集中管理执法为手段,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为目的,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为出发点,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力度,坚决杜绝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从而实现建筑垃圾管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坚持规范化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的规定要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行统一处置核准,由市城管局相对集中管理执法。
  1、市城管局要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直属分局增设“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专门从事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局范围内调剂,不另增加编制。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市区各建设施工场所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与检查;查勘核实各建设施工场所建筑垃圾的排放量;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增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事项,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统一办理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发处置证,足额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3、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要尽快展开工作,务求工作实效。要在半个月内对市区范围内所有乱堆乱放的建筑垃圾进行普查统计,凡有责任单位的建筑垃圾,责成责任单位全部清除;对无主的建筑垃圾,通知辖区环卫办清除。要在一个月内促使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持“处置证”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三、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
  市城管局要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深入宣传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集中审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市区建设施工场地展开拉网式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拉网巡查、伏击、守候等办法,加大对乱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行为的查处。同时,要依法收缴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处置费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返还的部分,市、区两级按一定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运行经费需要,以及弥补各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的不足。
  四、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实效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市、区两级城管要上下一致,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执法;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工商、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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