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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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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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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 1997-07-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7]471号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适用法律解释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数。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都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来文中所涉及的废纸进口属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行为,应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罚款。


国家环保局
19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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