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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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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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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6-02 生效日期: 1983-06-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83]68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我省地处沿海,海岸线长达三千多公里,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沿岸不少天然良港。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法,有效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发展我省经济,维护国家权益,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洋环境保护分工与职责
  省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并协调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我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渔港防污设施的检查、渔业船舶排污的监督及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同时负责霞浦三沙、平潭东澳、惠安崇武渔港内船舶排污事件的调查处理。
  海军福建基地负责军用船舶防污设施和排污的检查监督及军港管辖区内水域的监视。
  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我省除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和海军福建基地职责范围之外所有港区水域的监视,以及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包括进入我省水域的外国船舶),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处理工作。
  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海洋环保法的执行情况,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
  1.由省、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保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报告、情报交流和必要的表报制度,并负责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海洋环保各主管部门要强化监视和通讯手段,及时准确发现监视区域内的污染事故,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管处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如遇有分歧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协商解决。在处理重大的海洋污染事件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报省环保部门。
  3.海洋环境的监测方法,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数据如有异议,则由地(市)环保部门核定。
  4.各级环保部门对港口码头建设和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收的审批,应征求有关港务监督和渔政监督部门的意见。
  5.渔业水域还应执行水产资源保护等有关法令、规定。

  (三)几项要求
  1.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海洋环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海洋环保法的贯彻执行。
  2.加强港口码头环保设施的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码头、必须遵照《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方针,达到海洋环保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厦门在建港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港口建设同时进行,未建环保设施的,应尽快补建。当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
  福州港区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在二年内建成,未建成前,先设置接收废油、残油、含油污水及废弃物的船只,以应急需。
  海军福建基地舰船活动中心区域内应设置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的回收、接收设施。
  所有老的港口港区,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3.滩涂的开发和围垦,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制止不顾自然生态,乱开乱围的现象,保证滩涂资源合理有效的开发。
  4.一九八三年开始,新建的船舶,防污设备和器材都应达到海洋环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否则不予发证;对于旧有船舶应结合大、中修,尽快完善防污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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