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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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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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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2-14 生效日期: 1992-12-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1992]158号

为加强我市地表水环境保护,减少和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地表水功能区进行了划分,并就环境保护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淄河
  1.淄河源头(包括石马水库和太河水库)至临淄区崖傅庄西大桥河段,是淄博市最重要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至大武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2.淄河崖傅庄西大桥至白兔丘(出境断面)河段,承纳齐鲁石化公司和临淄城区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二)孝妇河
  1.孝妇河源头至北神头河段,是地下水源地至神头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承纳博山、淄川城区及沿岸工业、生活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其中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为淄川区开辟的水上公园,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到2000年,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3.杨寨乡东大桥至邹平长山镇大桥(出境断面).沿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其今后发展依赖于地下水供应,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川类功能区。到2000年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4.范阳河源头(包括萌山水库)至萌山镇大桥,是沿岸及周村集中式取水水源地,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萌水大桥至范阳河人孝妇河口按主河道2000年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5.漫泗河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6.涂河、米沟河承纳周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水,为保证下游水体达到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三)猪龙河
  1.猪龙河源头至桓台唐山桥南河段,其工业生活污水经张店污水处理1一处理,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2.唐山桥南至猪龙河人小清河口,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功能区。
  (四)涝淄河、乌河
  涝淄河地处张店城区,且为地下水补给河流;乌河为马踏湖的主要补给水源,两河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五)沂河
  1.沂河田庄水库是沂源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沂河源头至埠东桥河段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沂河埠东桥至沂河出境河段为沿岸地下水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其中螳螂河人口至黄家宅,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3·螟螂河是沂河主要支流,其鱼台桥上游是沿岸居民的饮用水源,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鱼台桥至南麻大桥划为III类功能区;南麻大桥以下至沂河人口处为沂源县城区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六)北支新河、支脉河
  高青县境内的北支新河、支脉河等河流,兼有农灌和地下水补给功能,按照划分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其中北支新河的高青县城区污水排放河段至大庄,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七)马踏湖
  马踏湖是淄博市重要的鱼虾蟹藕养殖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
  (八)大芦湖、艾李湖
  大芦湖是高青县重要水产养殖区;艾李湖是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湖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的管理规定
  (一)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功能区内:
  1·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保护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官废弃物。
  3·禁牛使用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4·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各功能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放。
  5·向无环境容量的水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在执行o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时提高一级标准执行。
  (二)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单位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功能区内水质满足”类水质标准。
  3.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4.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5.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域内:
  1·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v类水域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含盐量、氯化物含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域排放的废水,其含盐量、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在湖泊、水库水域内:
  除执行相应功能区内规定外,还要采取措施,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严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库。

  三、本规定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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